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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et365.com官网关于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指导意见

发布日期:2015-03-30 访问次数: 字号:[ ]


兰食药监〔201543

 

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,市局行政审批事务处、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和审评中心:

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过二轮GSP认证,在整体质量管理、人员素质、设施设备、店容店貌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,为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《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新修订<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>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甘食药监发〔2013288号)文件要求,2015年底前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新版GSP标准完成换证(不包括已按照新版标准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企业)。为了使换证工作有序进行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。

一、县区局核实及初审

各单位要依据《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》通知要求,做好以下核实初审内容:

(一)认真核实换证企业两年来经营情况,对存在有严重违规违纪现象,处罚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药店在初审表中签注处罚事由及处理结果、是否结案。结合日常监管,对个别企业存在药品质量管理不规范,年度内诚信等级低等问题的要加以标注。

(二)掌握药店药学技术人员在岗履职情况,对药师不在岗,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用药咨询的,且有三次以上(包括三次)处罚的,在初审表中签注处理结果。

(三)药店不能配备执业药师的,核减处方药的经营范围。未配备中药调剂人员的,核减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(中药调剂人员必须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,或中医本科以上学历)。

(四)药店面积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,各单位丈量实际面积人员签字,分管局长确认并盖章。检查员丈量数据与县区局核实及企业申报数据要基本一致(若超过2个平方米的暂停现场检查,并标注申报资料与实际不一致)。

针对目前还存在部分药店经营场所面积与新修订《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验收标准》不符的问题,市局本着扶优扶强的原则,继续推行零售药店差异化管理。对药店营业场所面积具体要求如下:

1.城关、七里河、安宁、西固区域面积要求

1)凡在2007年市局确定的城关中心区域内(即:东起天水路,西至解放门,南起白银路、民主西路,北到南滨河路(不包含)范围内的)——

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范围全部保留;

面积在80--100平方米之间的,核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范围,单体药店还要核减生物制品经营范围;

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,只能经营非处方药。

2)不在确定的中心区域内——

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范围全部保留;

面积在60-80平方米之间的,核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范围,单体药店还要核减生物制品经营范围;

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,只能经营非处方药。

2.红古、永登、榆中、皋兰区域面积要求

县区政府所在地的(含榆中县的和平镇、定远镇)

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,经营范围全部保留

面积在40-60平方米之间的,核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经营范围,单体药店还要核减生物制品经营范围;

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,只能经营非处方药。

3.农村药店

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,经营范围全部保留;

面积不足40平方米之间的,只能经营非处方药。

二、企业申报要求

按照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“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,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”。企业认真核对持证时限,不再经营的及时申请注销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正副本和GSP证书;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过期而未无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,以无证经营查处。

三、资料受理要求

行政审批事务处受理换证企业资料时,以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效期为准。凡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过期的,未经市局过期前批准延期不得受理,GSP证书过期的,在申报材料中企业必须注明延期原因,由市局批准的方可受理。

四、现场检查要求

市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和审评认证中心在安排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时,必须要求检查员严格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政府及市局制定的廉政纪律,认真落实“一岗双责”,同时要加强对检查员业务水平培训,提高其现场技术核查和综合评定能力,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完成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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